原移工聘僱許可工作屆滿日
可申請區間:
原移工聘僱許可工作起始日
中階預定聘僱起始日
※註:原雇主所聘移工符合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可提前申請轉任。
※註:配合審查作業時間,雇主如欲將移工提早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者,送件申辦日期建議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12個工作日提出申請。
※註: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