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上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1-04-29

更新日期:

113-04-22

Q: 雇主如何選任及久聘中階技術人力?


回覆:

答:

1.   外國人目前受聘僱在臺工作

(1)原雇主欲續聘移工成為中階技術人力:移工已為該雇主工作累計達6年以上,雇主無需等待該聘僱許可期滿,即可聘僱該移工成為中階技術人力。

(2)新雇主欲聘僱移工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移工已連續工作達6年以上、或同一雇主累計聘僱6年以上、或累計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新雇主可於聘僱許可期滿前2-4個月內,提出申請。

(3)如移工參加在職進修,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學位,亦可申請轉任。

2.   外國人已離境:移工累計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並已出國,得由在臺歷任之一雇主(原雇主)申請聘僱。如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的移工,雇主放寬至原被看護者之3等親內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