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1-04-29
更新日期:
114-06-13
Q: 倘移工於當次聘期屆滿時,始符合在臺工作期間連續達6年,原雇主得否於聘期屆滿2個月前,依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
回覆:
答:是,原雇主得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請當次聘期屆滿日已達續工作達6年以上之外國人轉任為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又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不得使外國人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