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1-04-29
更新日期:
114-08-13
Q: 倘移工於當次聘期屆滿時,始符合在臺工作期間連續達6年,雇主得否於聘期屆滿2個月前,依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
回覆:
是,雇主(含原雇主及新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聘僱當次聘期屆滿日已符合達續工作達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積工作期間6年以上之移工轉任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並自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起,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又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不得使外國人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