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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1-04-29

更新日期:

113-04-23

Q: 中階技術人力經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聘僱許可之起始日為何?聘僱許可是否三年辦理一次?


回覆:

答:
(一)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43條規定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並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雇主不得使第2類外國人或僑外生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
1.符合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
(1) 原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自國內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預定聘僱起始日與聘僱許可發文日之時間較後者。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原聘僱許可屆滿日,本部自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核發聘僱許可。
(2) 新雇主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自國內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
2.符合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者:
雇主(含原雇主及新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自國內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
3.符合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者:
曾受聘僱之雇主得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預定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起核發聘僱許可,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即為發文日。
4.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雇主得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預定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起核發聘僱許可,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即為發文日。

(二)是,若中階技術人力係由雇主申請受聘僱從事工作,聘僱許可最長仍為3年。惟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則無聘僱許可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