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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1-04-29

更新日期:

113-10-21

Q: 第2類外國人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經本部廢止原第2類外國人聘僱許可,其原該第2類外國人之名額得否申請遞補招募?倘未能申請遞補招募,其轉任後釋出之招募名額申請程序為何?


回覆:

答:

1.  否。原該第2類外國人之名額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故不得申請遞補。

2.  惟該名額係屬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如仍有進用第2類外國人之招募名額之需要,其申請期間及程序如下:

(1)雇主於聘僱期限屆滿4個月內,將原第2類外國人轉任為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原第2類外國人於聘僱期限屆滿4個月內,且仍於藍領有效聘僱許可期間內,雇主得依規定向本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2)雇主於聘僱期限屆滿4個月前,將原第2類外國人轉任為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因原第2類外國人已與雇主終止聘僱關係,並廢止原第2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未符合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4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之申請期間,則僅得向本部申請初次招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