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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1-04-29

更新日期:

112-12-21

Q: 從海外引進聘僱曾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以上之移工擔任中階技術人力,外國人於聘期生效日前入國時,應於何時辦理入國通報及健康檢查等事項?


回覆:

答: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另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中階技術人力應於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二)雇主自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後,建議雇主安排該名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預定生效日當日辦理入境,並依上開規定辦理入國通報及健康檢查。惟中階技術人力如因故於聘僱許可生效日前入境,仍應自入境日起計算上開規定辦理期程,不因聘僱許可尚未生效而免除辦理入國通報或健康檢查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