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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1-04-29

更新日期:

113-03-07

Q: 已離境移工是否適用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回覆:

答:

適用。

1.    已離境移工倘再度來臺工作達連續6年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或累計在臺工作滿11年6個月以上,即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

2.    至於曾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以上,惟現已離境移工,限由曾聘僱該名移工之雇主,申請再來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但如果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