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有無申請期限限制?
回覆:
答: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期間,申請移工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一)移工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
1.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
2.新雇主:於前款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二)移工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下,累計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新雇主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舉例說明:移工目前受聘僱於A雇主處,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另先前亦於B雇主處,受聘僱累計達6年以上。如A雇主欲聘僱移工成為中階技術人力,則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申請,如B雇主欲申請,則需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
(三)移工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四)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應由曾受聘僱之雇主申請。但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