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雇主何時可為移工申請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哪些文件?
回覆:
答:
(一)移工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1.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
2.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
3.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二)前項各款移工,雇主申請轉任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期程如下:
1.申請聘僱前項第1款移工,雇主申請時間如下:
A.原雇主應於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簡言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原雇主均可申請轉任。
B.新雇主應於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以保障原雇主用人權益。
2.申請聘僱前項第2款之移工,原雇主或新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3.申請聘僱前項第3款之移工,僅限由曾聘僱該移工之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
(三)雇主申請移工轉任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3.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4.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5.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符合相關勞動法規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6.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7.審查費收據正本。
8.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2條附表13所訂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