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40506813號
主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新增中美醫院、漢忠醫院、恆基醫療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刪除台安醫院(新北市)(原編號C16)、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原編號T07)、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經營)(原編號T09)、靜和醫院(原編號T11)、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原編號V02)。
三、更新「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名單。
部長 洪 申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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