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上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熱門關鍵字: 書表下載 說明會報名

首頁 / 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5-01-02

續約與解約篇 >(五)行蹤不明處理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 66 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勞動部。

◎雇主副知勞動部,可逕至勞動部外國人網路通報平台(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escnotify/EscNotify.jsp)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1、外國技術人力發生失聯(含當失聯當日)3日內,雇主或受委託的仲介可至本署「移工動態詢系統」(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 )進行「外國人失聯3日內通報」協尋。

2、外國技術人力失聯滿3日後,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進行通報,並請至「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efpv/wSite/Control?function=IndexPage) 申報

申辦單位:勞動部

文字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