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約與解約篇 >(五)行蹤不明處理
◎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雇主應於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移民署服務站)及警察機關,並同時副知勞動部。
◎雇主副知勞動部,可逕至勞動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1、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發生失聯(含當失聯當日)3日內,雇主或受委託的仲介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詢系統」(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 )進行「外國人失聯3日內通報」協尋。
2、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失聯滿3日後,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進行通報,並請至「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申報
申辦單位: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