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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5-01-07

證件篇 >(一)居留證


外國技術人力應於入境後30日內由雇主協助申辦居留證,逾時申辦,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處以罰鍰;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辦。
(1)辦理入國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國技術人力入國後30日內,持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外國技術人力護照、在職證明(事業單位須含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及四張照片,洽外國技術人力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事宜。

(2)辦理延長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持該外國人之護照及勞動部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而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並限令出國。

(3)辦理接續聘僱居留證:
新雇主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於取得勞動部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30日內,持該函及外國技術人力之護照、居留證、在職證明、委託書(外國技術人力無法親自前往須檢附),洽外國技術人力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

(4)費用:
目前每次辦理居留證費用,每件每一年效期為新臺幣1,000元,原則上由外國技術人力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申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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