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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4-02-24

健檢篇 >(四)健檢不合格出境


健康檢查結果如有下列檢查不合格事宜,廢止其聘僱許可並依規定令其出國。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及<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所定檢查不合格,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受聘僱外國人經確診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4條第3項但書第一款規定完成預防接種。
◆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7條第2項規定完成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
◆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9條規定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15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