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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5-01-02

健檢篇 >(四)健檢不合格


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其檢具之健康檢查
證明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聘僱
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期滿轉換許可:
一、受聘僱外國人未依以下規定完成再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再檢查不合格:
(一)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未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二)疑似漢生病者,未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未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
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
(四)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未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
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再檢查並取得陰性之證明;經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未取得治療後再檢查3次均為陰性之證明。
(五)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檢驗,未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
日起30日內,取得麻疹及德國麻疹疫苗預防接種證明。
二、無法取得前項再檢查、完成治療證明或預防接種證明者。
三、未依前二項規定,配合都治服務累計達15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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