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5-01-02
依親與永久居留篇 >(二)永久居留
◎取得外國技術人力身分,並合法在臺工作連續居留5年後,外國人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檢附之文件係在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但有關外國文書之驗證,符合「外交部與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之規定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申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