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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5-01-02

健檢篇 >(二)定期健檢


◎國內轉任為外國技術人力
只要是「首次以外國技術人力身分申請聘僱許可」,原則都要在指定醫院做一次健康檢查。但如果原來是第二類外國人資深移工身分,可以使用其依規定辦理的定期健檢合格證明取代。
 
◎國外引進為外國技術人力
首次聘僱時,於入國3年內健康檢查規定與目前第二類外國人相同,入境後3年內,於入國日滿 6、18、30 個月各做一次定期健康檢查。 

◎入國工作滿3年後,從事「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第10款(家庭看護技術)及第11款(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者,應每3年完成一次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及身體檢查,並於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展延聘僱、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許可時,檢附該合格證明。

◎入國工作滿3年後,非指定對象之健康檢查規定,回歸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及各類產業既有規定辦理。另雇主應主動關心其健康狀況,若其出現身體不適,應主動協助及時就醫。

◎前述健康檢查項目表可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 表 單 或 政府短網址https://gov.tw/KDq下載專區。

◎相關依照<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辦理,認可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名單(國內)或政府短網址https://gov.tw/7zV。

申辦單位: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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