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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4-02-24

健檢篇 >(二)定期健檢


◎定期健康檢查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證明正本應送交該名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留存。

◎相關依照<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辦理,認可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名單(國內)。

◎定期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7日內或於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申辦單位:各縣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