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篇 >(一)勞動契約驗證
◎雇主聘僱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而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勞動契約的內容,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但約定內容不可以違反法令規定。一般勞動契約的內容除約定聘僱期間外,也包含約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與膳宿、工作時間、休假、休息與特別休假、以具體明確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
◎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先前已有在臺工作或就學經驗,熟諳相關規定,為加速解決人才短缺問題,依據雇聘辦法第45條規定,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已無需檢附經其母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簡化申請程序,至勞動契約驗證應視各來源國在臺辦事處要求,辦理相關作業。
申辦單位:各國駐臺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