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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4-02-24

健檢篇 >(一)入國健檢


◎入國健康檢查
自國外引進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應於來臺後辦理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
健康檢查證明正本應送交該名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留存。

◎相關依照<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辦理,認可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 https://www.cdc.gov.tw / 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名單(國內)。

◎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並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通知檢具相關文件備查

申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02-2380-1747、02-2380-1748或02-2380-1787。或洽詢各縣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