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4-02-24
健檢篇 >(三)健檢不合格複檢
◎健康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例如:疑似肺結核或漢生病個案須至指定機構複檢、梅毒陽性個案須取得完成治療證明或寄生蟲陽性個案須治療後複檢等),雇主於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後,須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備查,且須於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及聘僱許可函送交衛生局備查
申辦單位:各縣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