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檢篇 >(三)健檢不合格複檢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
雇主應安排其依下列時程辦理再檢查、治療及預防接種:
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
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
機構再檢查。
二、漢生病檢查:疑似漢生病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
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
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
四、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
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再檢查並取得陰性之
證明;經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須取得治療
後再檢查3次均為陰性之證明。
五、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檢驗: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
日起30日內,取得麻疹及德國麻疹疫苗預防接種證
明。
因國內治療藥物或疫苗短缺,致無法取得前項再檢查、完
成治療證明或預防接種證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
期限、再檢查或治療之替代方式。
◎雇主收受受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及聘僱健康檢
查之再檢查診斷證明書、完成治療證明或預防接種證明後,應
於次日起15日內,檢具該等證明正本文件,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