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5-01-02
續約與解約篇 >(二)被看護者死亡轉出
當被看護者往生,聘僱許可也將同步失效,雇主應依照規定辦理通報並進行轉出作業:自被看護者往生事實發生日3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收到廢止聘僱許可函14日內依家庭看護技術工之意願協助轉換雇主或返回母國
申辦單位: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