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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5-01-02

所得稅篇 > (二)非居住者【在臺居留未滿183天】


外國技術人力於課稅年度內在臺天數合計未滿183天,係「非居住者」身分,且雇主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時,外國技術人力從雇主領取之工資,採就源扣繳完納個人所得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之1.5倍(含)以下者,按薪資給付總額的6%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給付高於核定基本工資之1.5倍者,按薪資給付總額的18%扣繳稅款,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詳情參考臺北國稅局-外僑FAQ:https://www.ntbt.gov.tw/htmlList/964e47e0528d440b8c17b7d52709a607

申辦單位:財政部各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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