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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4-02-24

續約與解約篇 >(四)解約驗證


依據勞動部頒布「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三條的規定,雇主與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中途解約,須於雙方合意解除聘僱關係日14日前,經當地勞工事務主管機關驗證,確認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的真意後,開具證明書。

免辦理驗證情形:
(一)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日內出國。
(二)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傳染病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
(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四)經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機關依相關法令限期出國。

 

申辦單位: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