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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4-02-24

膳宿篇 >(三)住宿地點變更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雇主如為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應於變更後7日內,檢具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變更住宿地點之外國人名冊等文件向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申辦單位: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