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外國人聘僱後管理
發布日期:
114-02-21
更新日期:
115-01-02
續約與解約篇 >(一)展延聘僱申請
◎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61條規定略以,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必要者,應備本辦法第59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外國技術人力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免再附技術條件證明。但外國技術人力轉換新雇主,除非薪資符合規定金額可免除技術條件,否則必須再重新檢附技術條件證明。
申辦單位: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