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3050187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新增新華醫院及杏和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更新「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名單。
部 長 許 銘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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