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部分規定及第七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20511045A號
附件:如文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部分規定及第七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部分規定及第七點附表三
部 長 許 銘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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