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40520086號
主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六項、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醫院名單。
二、公告「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醫療機構名單。
三、公告「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巡迴醫療服務機構名單。
部長 洪 申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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