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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發布日期

113-11-15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30512481A號

 

 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規定

               部長 何 佩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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