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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部受理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

114-07-31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40511332號

主旨:公告本部受理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可採規定網路傳輸方式至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EZ Work Permit,網址 https://ezwp.wda.gov.tw)、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申請或書面送件申請,其審核天數如下: 

(一)規定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日。

(二)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12個工作日。

二、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初次招募許可」及「重新招募許可」申請案,其被看護者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8項公告中屬一般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者,申請案依序審查,不受前項規定審核天數之限制。

三、本部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之親自領件作業說明如下:

(一)規定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線上申辦案件,如已於線上申辦系統勾選約定取件人,約定取件人應檢具線上申辦系統列印之收件回條並黏貼約定取件人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於系統指定日期內至本部領件櫃台憑證取件。如取件人與系統約定取件人不符,需由申請人登入線上申辦系統(24小時即時辦理)變更取件人身分後,重新列印收件回條並黏貼變更後取件人之 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後取件。

(二)書面送件申請:雇主或雇主委任代理人親自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收件櫃台申請聘僱外國人,於送件時應填妥親自取件聲明書,領件時持收件回條正本並黏貼取件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憑證取件。另紙本送件之親自取件一律以本部發給收件回條正本為憑,遺失概不補發。 

(三)未依指定日期取件或屬申請退保證金等特殊案件者,將改以掛號郵寄方式處理。

四、本部105年1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1040516707號公告,自 114年8月1日停止適用。

部長 洪 申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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