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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新增家庭看護工雇主資格


發布日期

112-05-05


新增家庭看護工-雇主資格:

放寬不限歷任雇主之一

1.與該外國人的歷任雇主,具三等親或特定親屬關係。

2.與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輩看護者,具三等親或特定親屬關係者。

3.經專案認定,雇主由原被看護者本人、或其˙他無親屬關係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