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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即第2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人力)應採網路傳輸申請方式申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

114-12-31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40520947號

主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即第2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人力)應採網路傳輸申請方式申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7條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為提供雇主更便捷之外國人聘僱申辦管道,基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依雇聘辦法第7條及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42條公告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人力之網路傳輸申請項目。

二、自115年1月1日雇聘辦法修正生效日及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發布生效日起,本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供下列工作類別及案件類別之網路傳輸申請服務,相關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資料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5年:

(一)工作類別: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

(二)案件類別:外國人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期滿續聘、期滿轉換、遞補招募、轉出及延長轉出、離境備查、重新招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報、招募或聘僱函文補發、接續聘僱、變更被看護者、變更雇主、承購承租或併購之接續聘僱、延長招募許可引進期限、資料異動及雇主資格認定申請案。

三、本部111年4月29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06470號公告,並自115年1月1日停止適用。

部長 洪 申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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