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20512677A號
附件:如文
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部 長 許 銘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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