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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

113-05-10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3050599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新增長安醫院、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院、常春醫院、陽明醫院、仁德醫療社團法人陳仁德醫院、吳昆哲婦產小兒科醫院、生安婦產小兒科醫院、右昌聯合醫院、建佑醫院、高雄市立旗津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民眾醫院、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屏東榮民總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刪除長慎醫院(原編號E13)。

                                                               部長 許 銘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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