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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

115-03-12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50502823號

 

主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六項、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

一、新增中壢長榮醫院、東勢區農會附設農民醫院、員郭醫療社團法人員郭醫院、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壽豐分院、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刪除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原編號E07)、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沙鹿院區)(原編號K02)、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原編號L06)、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原編號V12)。

三、更新「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醫療機構名單。

四、公告「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巡迴醫療服務機構名單。

部長 洪 申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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