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八、加薪時間點是何時?
回覆:
(一)自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函前2個月為基準月,於基準月至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次月,需替本勞加薪公告數額(2,000元),並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或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等級變更,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也需依前述內容為本勞加薪。
(二)提醒雇主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或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等級變更,於申請次月才會生效,因此最遲於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之再次月完成投保薪資異動並生效,才符合本國勞工加薪程序,舉例:雇主於1月17日取得勞發署所發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為1月15日)後,最晚應於次月(即2月)向勞保局申請加薪本勞勞保等級調整,並於3月時需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