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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5-01-06

更新日期:

115-01-09

Q: 八、加薪時間點是何時?


回覆:

(一)自核發聘僱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需為本勞加薪公告數額(2,000元),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也需依前述內容為本勞加薪。

(二)雇主取得聘僱許可後,尚需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或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等級變更,且申請次月才會生效,因此最遲於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之再次月完成投保薪資異動並生效,才符合本國勞工加薪程序,舉例:雇主於1月17日取得勞發署所發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為1月15日)後,最晚應於次月(即2月)向勞保局申請加薪本勞勞保等級調整,並於3月時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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