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上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熱門關鍵字: 書表下載 說明會報名

首頁 /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5-01-06

更新日期:

115-01-09

Q: 八、外國技術人力發生行蹤不明,是否要辦理行蹤不明通報?


回覆: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本部。

文字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