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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5-01-06

更新日期:

115-01-09

Q: 十七、若外國人為原雇主與原仲介,或雇主透過延攬中心自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仲介是否可收取1個月薪資之登記費?


回覆:

(一)「登記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下稱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略以,「登記費」為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介紹費」為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同法第3條規定略以,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下稱仲介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同法第5條規定略以,仲介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1個月薪資。

(二)據上,仲介機構對申聘外國技術外國人之「雇主」及「外國技術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應按「有服務之事實始有收費原則」,依「雇主」或「外國技術外國人」委任仲介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項目,分別依收費標準第3條(雇主)及第5條(外國技術外國人)之規定,於規範上限之金額內,由雙方當事人議定登記及介紹費之費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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