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二、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的適用法律規定及依據?
回覆:
「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其法制架構與核心依據如下:
(一) 核心法律授權:
1.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本方案之核心法源。針對「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由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資深移工、副學士以上學位僑外生或由海外引進之外國人從事技術工作。
2.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及第48條第2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上述工作之資格、核配比率、申請程序及聘僱管理事項,訂定獨立規範。
(二) 全新獨立專法:為因應國際人才競逐及彈性回應產業需求,勞動部新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重點如下。
1. 管理分流:將技術人力(含資深移工、僑外生、海外引進技術人力)與一般移工規範明確區分。考量兩者在工作資格、生活照顧及銜接移民制度上有顯著差異,外國技術人力有獨立規範之必要。
2. 整合規範:整合既有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標準、許可申請及聘僱管理,取代原先散落在各項標準與辦法中的條文,建立更清晰的法規適用體系。
(三) 建立勞資雙贏機制:方案以「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為政策原則,透過「加薪換名額」之規範,引導企業優先提高本勞待遇。每加薪1位本勞,可獲得1名製造業移工名額或海外引進技術人力名額(1:1),從根本解決產業缺工及本勞薪資偏低的雙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