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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5-01-06

更新日期:

115-02-03

Q: 九、若外國技術人力原本如係製造業技術人力,3.5 萬元免附技術條件者,雇主展延聘僱時薪資得主張為 3.5 萬元+技術條件嗎雇主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原如於 115 年 1 月 1 日前,以每月經常性薪資 3.5 萬元(免附技術條件證明)取得聘僱許可者,則雇主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外國技術人力之資格條件,得否改以每月經常性薪資 3.5 萬元加附技術條件證明?


回覆:

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如屬 115 年 1 月 1 日前送件者,仍得以每月經常性薪資 3.5 萬元(免附技術條件證明)提出申請;如屬 115 年 1 月 1 日起送件者,依勞動部公告,得以每月經常性薪資 3.7 萬元(免附技術條件證明),或以每月經常性薪資 3.5 萬元加附技術條件證明提出申請。雇主申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展延聘僱許可案,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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