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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5-01-06

更新日期:

115-01-09

Q: 十三、倘移工於當次聘期屆滿時,始符合在臺工作期間連續達6年,原雇主得否於聘期屆滿2個月至4個月前,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轉任為外國技術人力?


回覆:

是。

(一)雇主(含原雇主及新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聘僱當次聘期屆滿日已符合達續工作達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積工作期間6年以上之移工轉任從事外國技術工作,並自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起,核發外國技術工作聘僱許可。

(二)又於本部核發外國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不得使外國人從事外國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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