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雇主應於何時為員工加薪?
回覆:
(一)製造業「加薪本國勞工引進移工」申請案經勞動部核發招募許可的雇主,應於核發初次招募許可的次月或再次月,完成調高申請時承諾的本國調薪對象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級距。例如,製造業雇主於115年3月1 日經核發招募許可,則雇主必須於115年5 月31日前加薪並完成為本國調薪對象申
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調整。
(二)旅宿服務業、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業「加薪本國勞工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申請案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應於核發聘僱許可的次月或再次月,完成調高本國勞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級距。例如,旅宿服務業雇主於115年3月1日經核發聘僱許可,則雇主必須於115年5月31日前加薪並完成為本國調薪對象申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