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5-01-06
更新日期:
115-04-30
Q: 十二、 加薪本勞比Extra機制之成本低,是否可以取消Extra名額不使用?
回覆:
符合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雇主,得持製造業加薪給予移工名額,透過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現行聘僱之EXTRA 附加移工 (即自轉自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