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十八、外國技術人力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聘僱許可之起始日為何?聘僱許可是否3年辦理1次?
回覆:
(一)符合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國技術工作,並於本部核發外國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雇主不得使第2類外國人或僑外生從事外國技術工作。
1.符合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43條第6條第2項第1款第1目規定者:
(1)原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自國內聘僱為外國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預定聘僱起始日與聘僱許可發文日之時間較後者。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原聘僱許可屆滿日,本部自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核發聘僱許可。
(2)新雇主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自國內聘僱為外國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
2.符合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43條第6條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者: 雇主(含原雇主及新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自國內聘僱為外國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原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
3.符合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43條第6條第2項第1款第3目規定者: 曾受聘僱之雇主得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為外國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預定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起核發聘僱許可,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即為發文日。
4.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雇主得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為外國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預定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起核發聘僱許可,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即為發文日。
(二)是,若外國技術人力係由雇主申請受聘僱從事工作,聘僱許可最長仍為3年。惟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則無聘僱許可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