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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5-01-06

更新日期:

115-01-09

Q: 十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其收取之費用項目及金額為何?


回覆:

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5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應有登記及介紹之事實者,始得收費。另每年得收取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之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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