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5-01-06
更新日期:
115-01-20
Q: 十九、 製造業加薪名額移工離職後,其加薪移工名額是否需重新加薪本勞才能給予?
回覆:
雇主依加薪給予移工名額機制聘僱移工,其移工因故提前解約離職,該移工所占名額,雇主可採下列2種方式替代移工名額:(一) 依規定辦理遞補,雇主可持遞補函承接原已在臺移工或國外引進,無須再替本勞加薪公告數額。(二) 依規定辦理重新招募,雇主可持重新招募許可函逕自國外引進、國內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移工,但須再替本勞加薪公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