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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5-01-06

更新日期:

115-01-20

Q: 十九、 製造業加薪名額移工離職後,其加薪移工名額是否需重新加薪本勞才能給予?


回覆:

雇主依加薪給予移工名額機制聘僱移工,其移工因故提前解約離職,該移工所占名額,雇主可採下列2種方式替代移工名額:
(一) 依規定辦理遞補,雇主可持遞補函承接原已在臺移工或國外引進,無須再替本勞加薪公告數額。
(二) 依規定辦理重新招募,雇主可持重新招募許可函逕自國外引進、國內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移工,但須再替本勞加薪公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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