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3-09-27
更新日期:
113-10-14
Q: 常見問題-雇主篇 > (九)畢業僑外生發生行蹤不明,是否要辦理行蹤不明通報?
回覆: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