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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1-04-29

更新日期:

113-09-30

Q: 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訓練課程為何?


回覆:

答:
須完成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1. 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1條規定,每年應完成至少20小時之繼續教育課程,其中應包含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課程合計4小時(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1條規定)。
2.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列計為生活服務員人力(包含移工),每年應接受至少20小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訓練之在職課程並經登錄於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衛生福利部並訂有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範疇。
3. 依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列計為照顧服務員者,每年應接受至少20小時在職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感染管制、病人安全、病人隱私、緊急處理及照顧技術等,並經登錄於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台,或檢附由其雇主(醫院)或經認可法人審查通過之訓練單位開立之訓練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