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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

111-04-29

更新日期:

112-12-21

Q: 倘僑外生經雇主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6個月後解約廢聘,經原雇主或新雇主承接,原雇主或新雇主申請聘僱該名僑外生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薪資是否應回歸為新臺幣3.3萬元?


回覆:

答:是。依審查標準第63條規定之薪資數額公告,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3萬元,續聘則回歸新臺幣3.3萬,僑外生非初次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原雇主或新雇主聘僱薪資應為新臺幣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