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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4-10-13
更新日期:
Q: 資深移工期滿,原雇主不願為其轉為中階人力,可否由新雇主申請轉中階?
回覆:
可以,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移工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可由新雇主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轉任中階技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