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外國人資格及薪資條件與技術條件
·外國人申請資格:
l 我國境內受聘僱者,應符合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一、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畢業僑外生)
二、已從事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之工作,且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
l 我國境外引進受聘僱者,應符合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一、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畢業僑外生)
二、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三、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薪資條件:
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三萬九千元整。
·語言能力:
(一)由雇主於我國境外聘僱第七條第一項或於境內聘僱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
其語文能力應符合下列之一:
1、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之口語或聽力,或英語之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2、取得國內外大專校院學士以上學位,且所持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包括英語。
(二)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者,須自聘僱日起三年內需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
·技術條件:
由雇主依第七條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其技術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一)曾於我國取得「起重機操作」或「機電整合」丙級以上檢定資格者。
(二)取得外國大學機電維修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我國機電維修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三)曾受起重機操作相關職業安全衛生訓練,時數達三十八小時以上。
(四)曾受機電維修相關職業訓練,時數達八十小時以上。
(五)經海外技能測驗通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