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雇主(申請人)資格
·雇主申請資格:
依商港法或航業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雇主申請名額:
一、 境內聘僱畢業僑外生之總人數不超過依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20%。
二、 自境外引進或於境內聘僱期滿轉換、接續聘僱、期滿續聘外國技術人力,需替本國勞工加薪始取得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名額,每替本國勞工加薪1位,取得1名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名額,替最低全時工作本國勞工加薪可增加1名外國技術人力名額,合計不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10%。
調整薪資方式:
(一) 調整薪資2,000元,勞保或職災保險級距至少調升1級。
(二) 調整薪資2,000元,若勞保或職災保險級距屬於第1級者,應至少提高到第3級。